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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卫生健康“基本法”,与您的健康息息相关!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

【重点内容】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第八十二条)

2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第十九条)

•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第二十条)

•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第二十四条)

•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第二十五条)

•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第二十七条)

•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二十八条)

3公民的健康权益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二条)

•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有投诉、举报的权利(第九十七条)

4医疗卫生机构

•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第二款)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5医疗卫生人员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为何要创设卫生健康“基本法”?】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形象地用“盖房子”来回答。“这个房子装着所有人的健康需求,如果没有一个框架,只零散地分别建门厅、卧室、厕所等,房子就没有整体性,也就功能不全,不能挡风遮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是这个“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它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将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这部法律明确了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多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体系、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等。它还提出,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和公益性原则。

王晨光说,公益性原则意义重大,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之一。这一原则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作为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这个法的很多条文可能还很难适用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但其实它影响着每一个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建构。”王晨光说,例如像医院如何设立和运行、药如何使用、知情同意如何解释、健康权的内容等实际问题,也就不难找到“答案”。

【卫生健康“基本法”有什么亮点?】

•“强基层”方针上升为法律:人财物都将向基层倾斜

“以基层为重点”是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总方针的一项。袁杰说,“强基层”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说,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未来人财物都将向基层倾斜,以尽快补上当前卫生健康领域的“短板”。

在“物”的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秀峰说,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在规划制定和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以基层为重点,对加强基层,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是一个重大“利好”。

在“人”的方面,这部法律有不少突破性的规定。比如,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要建立乡村医生“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其多渠道补助和养老政策。

赵宁说,医改一个很好的经验就是分级诊疗,建立医疗联合体和医共体。这种新模式也上升为法律条文。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要大力加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

•人民健康优先发展:首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王晨光说,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宪法保障的公民健康权利,首次有了明确界定和实施“蓝图”。

据他介绍,这部法律彰显的健康权利包括:健康教育权、公平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获取健康信息权、获得紧急医疗救助权、参加医疗保险权、医疗服务知情同意权、特殊群体的健康保障权、健康损害赔偿权、参与健康决策权等权利。

如何保障这些健康权利?王秀峰说,这部法律也给出了实施“路径”,那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及其制定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设立了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王秀峰说,这意味着从此以后,对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工程项目进行系统的健康影响评估有了法律依据。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实现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没有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是做不到的。

强调“大健康”理念:国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

纵观各国卫生健康立法,要解决的都是每个国家和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健康需求,因此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王晨光说,我国的卫生健康“基本法”同样体现出对基本国情和现实挑战的考量,强调了“大健康”和“预防为主”的理念。

当前,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让我国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变化,不健康生活方式较为普遍,由此引起的疾病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关口前移,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全方位全周期地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设立“健康促进”专章,提出个人、政府、社会的健康防病责任。其中,国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包括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发布制度等。

王晨光说,虽然国家和社会应当积极提供健康教育和信息,但公民才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权利人而言,每一个人都需要自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对自身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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